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定告知事項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遠東銀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其他未盡事項,請參本行官網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全行業務」之說明,請臺端詳閱:
-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此外,當 臺端具有歐盟國籍或居住地於歐盟,則依循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要求於特定目的內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 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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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一)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二) 關於本行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如 臺端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本行必須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將 臺端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而須依法對特定帳戶存入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稅款;如經合理期間內與 臺端聯繫仍未獲 臺端同意或 臺端提供資料仍有不足,本行須依法關閉臺端之帳戶。
(三) 關於本行遵循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僅適用 臺端具有歐盟國籍或居住地於歐盟,依循GDPR規範於特定目的內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臺端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行使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當事人權利。
2.資料限制處理權。
3.資料可攜權。
4.停止自動化決策及資料剖析。
- 本行最新之告知義務內容,以及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及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之前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www.feib.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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