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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特別約定事項

  1. 銀行資訊
    1.1 銀行名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貴行)
    1.2 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213-198、(02)80731166、0800-261-732
    1.3 網址:https://www.feib.com.tw
    1.4 地址:臺北市敦化南路2段207號27樓
    1.5 傳真號碼:(02)82571800
    1.6 貴行電子信箱:service@feib.com.tw
  2. 契約之適用範圍
    2.1 本契約係網路銀行服務暨行動銀行服務業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2.2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2.3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3. 名詞定義
    3.1 「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3.2 「行動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行動通訊設備經由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3.3 「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3.4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3.5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3.6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之數位資料,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3.7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3.8 「一次性密碼(One Time Password,簡稱OTP)簡訊服務」:指當立約人每次進行交易或設定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一次性密碼簡訊(內含亂數產生之交易識別碼、OTP密碼,以及交易訊息)」至立約人所設定的行動電話號碼,立約人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驗證,且僅當次有效,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有關OTP之交易機制,以  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4. 申請方式與服務範圍
    4.1 立約人(個人戶)如已申請  貴行電話語音或信用卡服務,得透過網際網路以語音密碼或信用卡號申請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之非轉帳與交易指示類服務項目;立約人得依任一有效帳戶之原留印鑑與身分證件,向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以書面申請網路銀行全部服務項目(含轉帳與交易指示)及一次性密碼簡訊服務。
    4.2 法人戶之服務項目,得依任一有效帳戶之原留印鑑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件,向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以書面申請。
    4.3 立約人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指定投資標的之申購、轉換、贖回、異動或查詢等相關服務時,須先向  貴行申請「指定用途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服務」。啟用本契約服務後,所有交易均視同委託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往受託人處辦理,具完全效力,並願遵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總約定書」之約定事項。
    4.4 立約人同意本契約所使用之服務項目以  貴行公告於  貴行網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如於  貴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未來服務項目隨主管機關規範及  貴行開放進度調整(包含新增、變更或取消),將公告於  貴行網站,貴行不須另行通知。
    4.5 立約人欲透過行動電話使用行動銀行服務,需使用網路銀行密碼登入。
    4.6 立約人取得之網路銀行預設密碼函自申請日起逾30個日曆日未啟用即自動失效。
    4.7 立約人(個人戶)使用一次性密碼簡訊服務(OTP簡訊服務),得以下列方式申請:
    4.7.1 立約人得依任一有效帳戶之原留印鑑與身分證件,向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以書面申請。
    4.7.2 立約人憑立約人本人之  貴行晶片金融卡於  貴行自動化設備(限ATM、網路ATM)申請。
    4.8 立約人透過本條約定方式申請OTP簡訊服務後,未於申請日起30個日曆日內於  貴行網路銀行完成OTP啟用手續,則該OTP申請將自動失效,立約人須再以書面或透過  貴行自動化設備(限ATM、網路ATM)向  貴行申請OTP簡訊服務。OTP簡訊服務經啟用後,立約人每次於網路銀行進行非約定轉帳交易時,貴行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一次性密碼簡訊」(內含交易識別碼、OTP密碼及交易訊息)至立約人於  貴行設定的行動電話號碼,立約人應依指示輸入OTP密碼,若輸入OTP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時,貴行立即暫停立約人使用OTP簡訊服務,如擬恢復使用者,立約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或透過自動化設備(限ATM、網路ATM)辦理解鎖作業。
    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之OTP、設定接收OTP之行動電話號碼之SIM卡及其行動電話之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立約人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所致之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設定接收OTP之行動電話號碼之SIM卡或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遺失、毀損者,立約人應立即親臨各分行,或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透過自動化設備(限ATM、網路ATM),或去電  貴行客服辦理OTP服務註銷,暫時停止OTP服務,於註銷前所為之交易,均視為立約人之指示交易。
    立約人使用之OTP簡訊服務暫不收取費用。倘  貴行欲向立約人收取OTP簡訊服務費用時,貴行將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於  貴行網頁上公告之。
    4.9 外匯匯率之適用:立約人辦理外匯結購或結售,其適用之匯率依交易當時  貴行所訂即期買/賣匯率為準。但遇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劇烈時,貴行得暫停受理本項服務。
    4.10 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辦理定期定額結匯,匯率依實際轉帳日  貴行轉帳當時之即期買/賣匯率計算。
  5. 轉帳服務之帳號規範
    5.1 立約人使用本契約轉帳服務,其轉出帳戶均須事先以書面或線上向  貴行約定,且以立約人在  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為依據。
    5.2 立約人使用本契約轉帳服務,其轉入帳號非同轉出帳號時均須事先以書面或線上向  貴行約定。惟立約人(個人戶)同意以本人於  貴行所開立之各活期帳戶作為約定轉入帳戶,並以此服務條款為約定之書面證明。
    5.3 轉入帳號之金融機構限為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轉帳服務之機構,另於本契約約定之轉入帳號,同時適用於「網路銀行」暨「電話暨行動銀行服務」。
    5.4 轉帳繳納信用卡款卡號限  貴行發行之信用卡,本人信用卡均免約定,繳交第三人信用卡款須書面約定,該項約定須至  貴行申請欲開放之轉入信用卡卡號。
    5.5 繳電信費限  貴行合作之電信公司門號。
    5.6 基金單筆申購、基金轉換轉帳手續費、定期定額信託、換匯交易之扣款帳號同5.1項之轉出帳號規範;基金贖回、換匯交易之轉入帳號同5.2-5.3項之轉入帳號規範。(均不含支票存款帳號)
    5.7 法人戶須事先以書面約定授權使用之查詢帳號或具有轉帳服務設定之帳號,查詢存放款得依不同使用者權限開放可查詢之帳戶,且該授權查詢帳號限於  貴行開立之存放款帳戶;就轉帳服務,不同使用者開放可轉出之帳戶,其轉入帳號皆相同,不因不同使用者而有異。
    5.8 立約人欲增修約定帳戶,須以書面或線上辦理變更手續。
  6. 轉帳及匯款限額
    6.1 新臺幣及外幣之轉帳限額
    每一新臺幣轉出帳號之轉帳限額為單日跨行轉帳不超過新臺幣參佰萬元,單日自行及跨行轉帳合計不超過新臺幣參佰萬元,惟單日自行轉帳約定轉入本人帳戶則無轉帳金額上限;每一外幣轉出帳號之轉帳限額為單筆及單日自行轉帳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伍佰萬元。
    6.2 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轉帳限額(即新臺幣換匯)
    立約人於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帳戶,每戶轉出帳號單日  貴行累計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限額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含),如達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含)之  貴行本人帳戶外匯結匯交易,須於線上填具「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始可執行換匯交易,並應遵照法令及下列中央銀行公布之事項:1.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2.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6.3 外幣之匯款限額
    每一外幣匯款帳號之匯款限額為單筆  貴行及跨行匯款合計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含);單日  貴行及跨行匯款合計不超過等值新臺幣參佰萬元(含)。
    6.4 信用卡款繳納之轉帳限額
    立約人繳信用卡款與電信費不論  貴行或跨行轉帳,轉帳限額以每戶單筆不超過新臺幣伍萬元,單日累積不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元,單月累積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並併入新臺幣轉帳限額合併計算。
    6.5 基金扣款之轉帳限額
    基金扣款之轉帳限額併入新臺幣轉帳限額計算,惟基金單筆申購部分(包含新臺幣及外幣),不受轉帳限額限制。
    6.6 新臺幣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
    立約人(個人戶)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執行新臺幣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以每一帳號單筆不超過新臺幣伍萬元、單日累積不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元、單月累積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立約人(個人戶)如已於行動銀行APP完成申請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提高者,執行新臺幣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以每一帳號單筆不超過伍拾萬元、單日累積不超過伍拾萬元、單月累積不超過壹佰萬元為限。
    6.7 其他
    新臺幣及外幣之約定或非約定轉帳限額係以轉出帳戶使用自動化設備(自動提款機、電話語音、行動銀行、網路銀行)之轉帳金額合併計算。
  7. 網頁之確認
    7.1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0800-261-732詢問。
    7.2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7.3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8.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8.1 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受。
    8.2 立約人及  貴行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9.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9.1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銀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9.2 立約人或  貴行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10.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10.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10.1.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10.1.2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10.1.3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10.2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  貴行確認。
  11.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11.1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9條第1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11.2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服務時間(以  貴行公告於  貴行網站所提供各服務項目之服務時間為準)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12. 費用
    12.1 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12.2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12.3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12.4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12.5 立約人繳納之稅捐,應依本契約交易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帳戶內自動扣繳。
  13.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13.1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13.2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13.3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13.4 立約人使用行動銀行服務須至與  貴行有合作之電信業或資訊業者處所,依電信業者或資訊業者申請辦法提出申請,如領取IC卡或申請連線設備手機等。
    13.5 立約人如因個人因素造成前項合作電信業或資訊業者停話、終止連線或因讓與、轉借、提供擔保等原因而與第三人發生任何糾葛造成或損害,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  貴行無關。
  14.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14.1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14.2 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14.3 立約人於首次使用本契約服務時,應即作密碼變更,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本人攜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重設或使用本行晶片金融卡+讀卡機,透過網路ATM「新申請/重設網路銀行密碼」功能立即重設手續。
    14.4 立約人首次用行動銀行服務,應持  貴行製發之網路銀行密碼變更方可使用行動銀行。
    14.5 行動銀行服務功能涉及金融交易部份之立約人權利義務,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15. 安全機制
    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所定之服務項目,採SSL(至少128bit押密)之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訊息。有關SSL交易機制,以主管機關所定「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控作業基準」之規範為依據。
  16. 交易核對
    16.1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臨櫃或電子文件或向  貴行客服單位反應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16.2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約定之電子文件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臨櫃或電子文件或向  貴行客服單位反應通知  貴行查明。
    16.3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17.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17.1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17.2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17.3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7.3.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17.3.2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17.3.3 回報處理情形。
  18.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18.1 立約人及  貴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18.2 立約人及  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18.3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8.3.1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18.3.2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18.3.3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
  19. 資訊系統安全
    19.1 立約人及  貴行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19.2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19.3 第三人入侵  貴行之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20. 保密義務
    20.1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20.2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21. 損害賠償責任
    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2. 紀錄保存
    22.1 立約人及  貴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22.2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23. 電子文件之效力
    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24.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25. 貴行終止契約
    25.1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25.2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25.2.1 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5.2.2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25.2.3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16條或第18條之規定者。
    25.2.4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26.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26.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26.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7.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28. 通知方式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貴行及立約人雙方同意得以電話、傳真、書面、電子郵件、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另行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
  29.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30.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31. 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32.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  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版本2024/08